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下发《关于推进高校学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1、改革自评
2、学生会章程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全校(高职、中职)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协同三级(校、院、班)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宗旨: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刻苦实践,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党的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加强与校内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大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运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要求本会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完成本会工作任务;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和工作任务;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我校荣誉。
第九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校学代会的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下届校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消学生委员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全校学生委员会是本会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外代表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
第十四条 全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选举常委会;
(四)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第十五条 学生会常委会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全校学生委员会全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校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四)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
(六)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负责人,学生会成员和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会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委员3-5人组成,学生会常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下设:学习部、生活部、文体部、广播部。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
第四章 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九条 院(系)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系) 党总支的领导和团总支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院(系)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同时为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卸职后也相应退出校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院(系)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持日常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院(系)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校学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在院(系)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校学生会批准并任命。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系)学生会领导,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 (系)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校级组织工作机构架构图
4、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名单
5、校级学生会成员产生办法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干部选拔程序本着“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具体程序为:一、学院团委公开招募。二、成员采取院(系)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初步确定学生会人选。三、采取个别和集体谈话、个人述讲的两次考核,便于对学生会成员个人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认真听取各院(系)的反馈意见和评价。
6、校级学生会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团委拟于2020年11月筹备召开校级学生
代表大会的召开,因疫情影响,延期举行,预计于2021年5月召开。
7、校级学生会成员述职评议制度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述职评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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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
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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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
会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服务于广大同学意识,有利于促进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建设。
第二章 述职条件
第三条 参与述职评议的对象为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评议会由校负责学生会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和辅导员代表及学生会工作人员等共同组成。
第五条 各级学生会述职评议会每学年度一至两次。
第六条 述职人员需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述职。
第七条 述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将述职报告交指定部门存档,且具体内容包括:
(1)述职人员任职职务、任职期限;
(2)述职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3)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工作中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整改、规划;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取消参加述职评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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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校级校规受到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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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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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九条 述职结果将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8、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作为党委领导、团委指导的自我教
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学生群众性组织、在密切联系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繁荣校园文化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校学生会将党的宗旨作为学生工作领域的具化和延展,始终保持与党组织的紧密联系和高度一致。工作中,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团的指示,各部门通力协作,定期向校党委进行工作情况汇报,争取及时按照党、团的要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学生会本着根植同学、依靠同学、代表同学的原则,以服务同学,联系同学为宗旨,做好学校与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工作。
9、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